借“讨薪”在司法确认中弄虚作假,得不偿失被罚六万
近年来,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虚假诉讼被罚款的事例,我们见过不少。但最近,南浔发生了一起一家三口在诉讼前的人民调解阶段就弄虚作假,在达成调解协议后更是意图“瞒天过海”跑到法院来司法确认,“骗取”法律文书,最终三人均被罚款的案件。
这一家三口到底演了一出什么样的戏?
年底讨工资 调解特顺利
张某是南浔一家纺织企业的老板。11月的一天,厂里的生产厂长陈某、出纳张某某向张某讨要去年6月份到现在的工资。
11月4日,经人民调解,陈某、张某某与该纺织企业就支付劳动报酬问题达成人民调解协议,根据调解协议,该纺织企业分别支付陈某和张某某所欠工资7.5万元和6.3万元。
调解过程中,对于拖欠工资的事实,张某并无辩解。之后,陈某、张某某向南浔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。
但是,这起劳动报酬纠纷并没有表面上那么简单。
司法确认 发现疑云重重
在审查该起司法确认案件过程中,南浔法院立案庭法官发现了四大疑点:
张某的纺织企业从很早起就资不抵债,涉诉很多、债务缠身。有不少涉诉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一年多了,怎么在这个时候还有职工讨要工资呢?
疑点二法官在询问时发现,案件中提交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欠条都是倒签的,落款是2020年10月31日,但陈某和张某某要求张某支付的工资却一直到2020年12月。
疑点三法官经调查,得知张某的纺织企业从2019年11月就已经停产,而且从今年1月起厂房和设备都已租赁给他人经营。企业并未经营生产,为何还需支付工资?
疑点四法官调取户籍信息发现,生产厂长陈某是纺织企业负责人张某的小女婿,出纳张某某则是张某的大女儿。但调查中,两人却均表示,和老板张某并没有任何亲属关系。
真相原是 为了私分拆迁款
经立案庭法官多次询问并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,3名申请人才承认提供的劳动合同、欠条等证据均系伪造。
原来,张某的厂房即将要拆迁,但张某名下的纺织厂负债额早已超过资产,这笔拆迁款早已被安排得“明明白白”。他是南浔法院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,有720余万执行款尚未履行完毕。
一次偶然的机会,张某听说工资款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优先普通债权清偿。他就安排大女儿张某某和小女婿陈某,伪造了劳动合同和欠条,想通过打“假官司”的方式,截留部分拆迁补偿款。
但是,万万没有想到,申请材料刚送到法院,法官就一眼识破了他的“回款大计”。在法官再三询问后,张某等三人承认对欠付工资等事实确实是弄虚作假。
12月3日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,南浔法院以张某、陈某、张某某恶意串通、伪造证据、虚假陈述,涉嫌妨碍民事诉讼为由,分别对三人罚款3万元、2万元和1万元。
收到罚款决定书后,张某等三人未提起复议。
司法确认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
若弄虚作假 也将受罚
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,依照法律、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,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,促其彼此互谅互让,在自主自愿情况下,达成协议,消除纷争的活动。也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。
老百姓遇到纠纷后,可以申请人民调解,之后,可向法院申请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进行司法确认。法院经审查,对合法有效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,并出具司法确认裁定,赋予调解协议内容强制执行的效力。
本案中,张某等三人伪造劳动合同和欠条,利用人民调解的便利性,在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,企图“蒙混”过关,通过司法确认程序“骗取”裁定书,截留张某的厂房拆迁款。
而司法确认程序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,在司法确认程序中恶意串通、提供虚假证据、进行虚假陈述,也属于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,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,损害了司法权威,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,也属于虚假诉讼行为,应受到法律严惩。
🔗法条援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: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,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,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,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。
第一百一十二条: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,企图通过诉讼、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,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,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一百一十三条: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,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
第三百六十条:经审查,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:(一)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;(二)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、他人合法权益的;(三)违背公序良俗的;(四)违反自愿原则的;(五)内容不明确的;(六)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。
来源 | 南浔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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